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展改革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7179

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需要,促进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调动广大教师投入研究积极性,提高我校高等教育质量及教育管理水平,规范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立项须坚持研究、改革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研究目标要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具有较好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基础,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改革力度;

(三)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深化我校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四)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案系统,并具有合适的进度安排、可证性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立项范围:

(一)选题面向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体现高等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针对性,反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选题瞄准国家战略,结合审计行业实践、江苏省和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等教育研究重点领域等方面开展探索。

(三)紧密围绕学校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学资源建设、努力体现学校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特色和亮点;

(四)着眼于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优先鼓励鼓励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研究、服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高等教育研究课题根据学校教育现实与教育改革工作的需要安排立项,分为指导性项目、指令性项目或是征询性项目。

指导性项目由高教所公布选题指南或范围,各单位组织申报;

指令性项目由高教所根据研究内容直接指定单位或人员承担;

征询性项目由申报人提出研究选题建议后报经高教所审核批准。

一般以指导性项目为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视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指令性项目和征询性项目。

第五条  课题采取高教所单独发布,高教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两种形式。

高教所单独发布课题,由高教所依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实施。

高教所与学校其他单位联合发布课题,由高教所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和研究中心等共同发布实施。

高教所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发布课题,由高教所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发布实施。

第六条  在高教所发布立项工作通知后,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工作,由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单位)审核。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扎实的理论研究能力,符合立项文件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高教所申报。

第八条  高教所负责组织校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匿名评审,遴选课题研究项目。

第九条  通过评审立项的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立项申请书预期研究成果及要求开展研究,最终结题时完成的成果不得低于立项申报书中所列改革与建设目标。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条  高教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学校将按照级别给予经费资助,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掌握使用。高教所和财务处共同管理,高教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财务处负责按学校财务制度管理经费的支出。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调研、收集资料、开发研究、发表成果、阶段检查和结题鉴定等必要支出。课题负责人负责把握课题研究的总体水平和研究进度,统筹安排课题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课题研究项目日常管理、检查、进度跟进及指导等工作由各学院(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负责;高教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高教所批准。

第十六条  一般课题应在2年内结题,重点课题应在3年内结题。

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课题主持人可提前半年提出一次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高教所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逾期半年未结项或超过延期结项时间仍不能结项的课题,给予撤项处理。

凡逾期未结项的在研课题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高教所课题。

对于逾期3年仍未结项的课题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均应按期完成课题立项规定的研究任务和预期成果。预期成果按照级别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重点课题主持人须在核心刊物上(北大核心或南大C刊)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且刊物论文篇数少于70篇,字数不能小于5号字)或相关论文被人大资料全文转载。

其他课题主持人须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且刊物论文篇数少于70篇,字数不能小于5号字。

 ②研究成果被校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或以研究成果为蓝本的内容被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决策采纳,并由高教所与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③课题进一步获得各类厅级及以上单位立项;

 ④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各类厅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  课题结项验收时,首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所在单位对课题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及鉴定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高教所。

报送材料是:《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材及其他预期成果材料;成果应用及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高教所,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或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撤销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依据《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校外资金以课题的形式使用,在立项、管理、结项和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教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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