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职工申报高等教育类课题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开展高等教育类课题研究,服务学校教学评估,以及重点学科、品牌专业、重点实验室、师资队伍等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
凡南京审计大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以本校名义取得的高等教育类课题,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的范围
1.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发布部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3.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三、课题级别的认定
1.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家级课题和教育部课题分别被认定为国家级课题和部级课题。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和国家青年基金。教育部课题包括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
2.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被认定为省级课题。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重大、重点、立项和专项。
3.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被认定为厅级课题。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包括重中之重、重点和一般。
四、奖励的形式
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采取对团队发放奖金的形式,奖金发放给课题团队(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课题主持人拟课题团队奖励分配方案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核。奖金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五、奖励的标准
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的标准根据课题等级确定(见附件)。课题奖励分立项和结项两次奖励。立项奖励在有关部门正式发文后发放;结项奖励在课题获得有关部门的结项证书后发放。
六、奖励的组织与管理
1. 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的申报,一般每年5月受理。成果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金。
2.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的具体事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书院,各部门协助进行奖励的申请、统计、审核工作。
3.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被撤销的项目,追缴立项奖金。
4. 因出国逾期不归和调离本校者,其当年度高等教育类课题立项奖励不予发放;对发放立项奖励后,因出国逾期不归和调离本校者,结项奖励不予发放。
5.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做好每年度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其他说明
1.2015年至2016年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按原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标准
附件:
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类课题奖励标准
课题级别 | 课题类别 | 团队奖金(万元) |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 | 国家重大 | 50 | 立项 | 30 |
结项 | 20 | |||
国家重点 | 20 | 立项 | 15 | |
结项 | 5 | |||
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 | 10 | 立项 | 7 | |
结项 | 3 | |||
教育部重点 | 3 | 立项 | 2 | |
结项 | 1 | |||
教育部青年专项 | 2 | 立项 | 1.5 | |
结项 | 0.5 | |||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 | 重大 | 5 | 立项 | 3 |
结项 | 2 | |||
重点 | 1.5 | 立项 | 1 | |
结项 | 0.5 | |||
立项/专项 | 0.8 | 立项 | 0.5 | |
结项 | 0.3 | |||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课题 | 重中之重 | 3 | 立项 | 2 |
结项 | 1 | |||
重点 | 1.5 | 立项 | 1 | |
结项 | 0.5 | |||
一般 | 0.5 | 立项 | 0.3 | |
结项 |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