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型高校校际关系的建构

发布者:发展改革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9-07浏览次数:2435

一、政府要切实调整治理方式

其一,政府应重塑以高校知识创新和智力服务能力为核心的质量观与治理观,保障高校以知识创新为天职的专业组织属性,这是高校以知识链和价值链为联结共建集群的重要前提。为此,政府须坚持去行政化,进一步扩大高校核心自主权,促使高校由封闭、依附性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强化自我负责、自主创新的法人实体,主动推进组织创新和现代化治理能力建设,包括组建高校集群,建立新的发展和治理主体;以目标管理为依据,改变全域性、全时性考核评估,强化实施发展性、增值性高校评价,并将评价的首要功能由传统的激励与问责等转变为专业化服务,打破量化评估、绩效问责和利益驱动三位一体治理模式对高校自主权和独立发展能力的束缚。其二,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经费和资源分配模式,即除常规行政性经费以高校为单位拨付之外,发展性、调节性经费或资源应按项目参与各方组成的实体性或虚拟性组织为单位进行分配,借以引导高校加强校际合作;特殊学科或项目可以突破高校传统的组织边界,通过创新性资源配置和评价机制,引导高校加大校际协同力度,共建无边界新型创新组织。

二、高校应重塑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

要实现有效合作,高校应摆脱私人理性的束缚,强化建立公共理性。各高校基于不同的功能定位,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公共价值的创造,相互之间是平等而开放的关系。而高校间自由、平等和开放的关系,正是高校实现合作、结成共同体的必要条件。追求和扩大公共价值作为高校之“善”,实施合作成为高校基于道德义务的自觉而一致的选择。可见,公共理性在技术与道德两个层面为高校实施合作提供了基础。公共理性的道德因素常常表现为一种公共精神,即为公共价值的实现或履行道德义务而主动、持续投入公共事务。就我国而言,高校的公共精神就是通过知识创新来推进落实新发展格局,履行国之公器的使命,而这种公共精神亦是改变高校私利化价值观的重要力量,进而构成高校主动合作以服务公共事业、公共价值的重要基础。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的形成从根本上有赖于高校的文化自觉,需要长期的文化反思和建构过程,但同时也需要政府治理方式的改变,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打破具有等级化特征的高等教育结构,营造开放和自由发展的环境。

三、社会机构为高校合作发挥中介作用

高校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多元利益相关者组织,产业及行业组织、第三部门等社会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高校治理,并为促进高校合作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必要条件。在项目合作研发服务中,高校的资源诉求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有助于其学科建设、师资培训和教学改革。就以上意义而言,项目本身就成为高校合作的一个载体,或者说高校合作的组织方式。在产业、科技和教育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高校共同为产业及行业提供合作服务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现实空间。事实上,产业集群不仅仅是产业内部的合作,高校等知识组织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介入和联合是建立集群并形成集群增值效应的必要条件。值得强调的是,诸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往往在所属领域拥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包括制定业内经营规则、制定行业标准等,这些组织具备引导高校合作的潜能。

四、高校集群自身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治理体系

高校集群作为由高校法人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本身亦承担治理责任,以保障集群内外部关系的协调和共同目标的实现。协商治理的核心是追求互信基础上的合作行动,这就意味着高校集群内部各高校之间应建立起互信关系。互信本身也是高校实现合作、维系合作的文化基础或一种软机制。通过实施高校集群治理,促使建立起以强化校际合作为基础的新发展范式,能够克服长期以来由高功利、高竞争造成的校际关系失衡问题,从而优化高等教育体系、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来源: 高校教育管理 2022-07-14 张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