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4-03-27浏览次数:5281

一、鉴定组织

全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由院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

所谓组织,包括确定课题的鉴定时间、地点、方式,确定和邀请鉴定组织专家成员,对鉴定的有关准备工作进行指导等。

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参与鉴定的组织工作。

二、鉴定申请

课题的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南京审计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向院高教研究所正式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经院高教研究所审核同意后,即可进行鉴定的组织工作。

三、鉴定材料

课题主持人应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的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等书面或其它材料。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召开10天前寄(送)至鉴定组每位专家成员手中。

四、鉴定组专家成员

鉴定组专家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鉴定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鉴定组组长。

鉴定组组长承担着主持鉴定会议、进行总结性发言、汇总专家意见并形成专家组集体意见的工作。

五、鉴定方式与步骤

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

会议评议的主要步骤包括:由课题主持人向鉴定组成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和研究工作总结;课题组研究人员对鉴定组专家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观摩或召开有关座谈会;召开鉴定组会议,由专家发表个人鉴定意见,并形成鉴定组的集体意见;鉴定组组长发表总结性意见并宣读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鉴定组全体成员在“成果鉴定书”上签字。

通讯评议的主要步骤包括:将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高教研究所统一印制的“课题成果函审意见表”一并寄“送”至鉴定组专家成员处;回收各位专家的书面意见,并交鉴定组组长;由鉴定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同时附上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

六、验收、结题

鉴定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将完整的研究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总结一份、成果鉴定书原件等材料一并送交院高教研究所验收或复核确认,并在鉴定书原件上签署意见,至此鉴定工作全部结束,该课题结题。高教所将颁发《南京审计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凡不按上述各项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工作的,其成果鉴定学院将不予认可。